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02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10:13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淮安国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W4WRJ4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39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3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39号

淮安国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W4WRJ4T):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7号21幢05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7号为江苏省瑞达包装有限公司所在地,询问该企业有关人员,厦门路17号没有21幢05室,也没有听说过淮安国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虚假交易

  该企业2016年一季度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初数和期末数均为0,表明该企业无存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该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8年4月该企业向上海榛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权钊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73130、号码22571011-22571035发票25份,代码3200181130、号码31854961-31854985发票25份),金额合计4991666.50元,税额合计848583.50元,货物名称*煤炭*煤。无证据表明该企业有购进货物并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3、未纳税申报

  该企业自2016年4月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进行增值税申报,未缴纳税款。

  4、大宗交易上、下游企业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建设银行淮安分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健康支行,账号:32050172553600001118),根据银行存款查询信息,该企业于2018年2月28到建设银行健康支行办理了基本账户,该账户从开户到2018年5月20日,无资金往来。该公司存在大宗交易上、下游企业均未付款,该公司的进销资金往来数据明显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5、无正常经营费用

  2016年一季度损益表中所有项目均为0元,无正常的经营业务费用,二季度财务报表未申报。

  综上所述,该公司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向2018年4月该企业向上海榛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权钊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73130、号码22571011-22571035发票25份,代码3200181130、号码31854961-31854985发票25份),金额合计4991666.50元,税额合计848583.50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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