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05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10:20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清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5CFK4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4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24号

淮安清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5CFK42):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现更名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新渡口街道办事处)沙荡工业集中区,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新渡口街道办事处出具函件证明该办事处境内不存在沙荡工业集中区,也没有名称是淮安清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

  证据1: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新渡口街道办事处的函件。

  2: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

  2、虚假交易

  该企业无财务报表申报记录,无证据表明该企业有存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该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7年11月该企业向福建大路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全益防腐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百盟物流有限公司、涟水华荣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邵武腾盛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则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羊庄镇农机加油站、天津诚港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德淼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7484- 30487500,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7501- 30487508,代码3200173130,号码21497476-21497500。金额合计3088698.55元,税额合计525078.85元,货物名称11头凿毛机、水磨石机、柴油、铜质平底锅、不锈钢热炉煲、食物碾碎器、焦糖器、桥梁养护器48kw、代理费、煤。无证据表明该企业有购进货物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结果。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走逃

  该企业在所属期2017年10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未开具发票”项目中填列金额0元,税额0元,直接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为0元,导致增值税申报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逃避缴纳税款。该企业虽然进行纳税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17年11月份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企业走逃。

  证据1:非正常户认定资料、走逃失联证明。

  2:2017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4、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账号:32050*******00870),银行回复资料显示,该企业仅收取天津诚港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账号02121*******4057)1033895元汇款,全部转入李芳煦(账号6228*******0676)、干斌(账号62284*******3176),其他受票企业却无资金汇入。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3613777.40元,收取的货款占总开票额的28.61%,该公司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证据:该企业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明细。

  综上所述,该公司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1、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向福建大路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全益防腐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百盟物流有限公司、涟水华荣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邵武腾盛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则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羊庄镇农机加油站、天津诚港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德淼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7484- 30487500,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7501- 30487508,代码3200173130,号码21497476-21497500。金额合计3088698.55元,税额合计525078.85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3、因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建议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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