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07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10:25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淮安市成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UTJ5D4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51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5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51号

淮安市成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UTJ5D4K):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工业集中区,检查人员经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经我们核查,淮安市成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镇范围内无实体企业。”(因行政区划改革,原西宋集镇现属徐溜镇辖区。)。

  2、虚假交易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你单位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8年3月-4月你单位向宁海县深甽镇豪颖日用品厂、福州厝森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纳威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友邦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凡加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思宝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轧屈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区昌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州融晟尊品贸易有限公司、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代码3200172130,号码24432382-24432401、24432316-24432320;代码3200173130,号码22793506-22793530;代码3200181130,号码31854226-31854250,金额合计7307760.08元,税额合计1242319.16元。货物名称:塑料PP、打标机、碳晶电暖器、断路器、电容器、按键儿童手表、电线电缆、800KvA箱变压器、镀锌钢板、阀门器、废钢等。无证据表明你单位有购进货物,但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3、虚假纳税申报

  你单位在所属期2018年1-3月增值税均为零申报,2018年4月增值税未申报,与开票信息不符。2018年3月-4月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合计7307760.08元,税额合计1242319.16元。

  4、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城北支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北支行,账号:32050172713600001074),银行回复资料显示,该账户无任何资金流水。你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价税合计8550079.24元,你单位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5、无正常经营费用

  你单位银行账户无任何资金流水,无正常的经营费用。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开票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合计7307760.08元,税额合计1242319.16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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