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08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10:2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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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赛伞塑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5RC96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3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23号
淮安市赛伞塑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5RC96T):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检查人员到工商部门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并根据经营地址信息实地检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豆办集村村部办公室,淮阴区马头镇豆办集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书记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淮安市赛伞塑业有限公司未在该村部注册登记。
证据1:淮阴区马头镇豆办集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书记出具的情况说明。
2: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
3:公告资料。
4:邮件退回资料。
2、虚假交易
该企业成立至今没有申报财务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该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7年11月该企业向常州市何氏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明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达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五塑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则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立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州市鼎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6246 -30486270,代码3200173130,号码21470241 -21470265,金额合计3025408.18元,税额合计514319.52元,货物名称煤、强力胶、防爆剂、氢氧化钙、钢丝手套、喷枪、硅树脂烤模、忌廉摇匀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无证据表明该企业有购进货物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证据1:未申报资产负债表系统截图。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增值税普通发票认证结果、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结果。
3、未进行纳税申报
该企业在所属期2017年10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有栏次填写数字均为0,导致应纳税额为0元,逃避缴纳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
证据1:非正常户认定资料、走逃失联证明。
2:2016年4月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4、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2050172533600000791),银行回复资料显示,银行交易额为0,该公司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证据:该企业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明细。
综上所述,该公司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1、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向常州市何氏塑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明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达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五塑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则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立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宿州市鼎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6246 -30486270,代码3200173130,号码21470241 -21470265,金额合计3025408.18元,税额合计514319.52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3、因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建议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