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10号
发布时间:2019-04-03 10:3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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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志志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RAGUB2Q):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21号
淮安志志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RAGUB2Q):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13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检查人员到工商部门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并根据经营地址信息实地检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淮安志志建材有限公司在我镇范围内无实体”。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邮政部门以“无此单位”退回邮件,并已公告送达。
证据1: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2: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
3:公告资料。
4:邮件退回资料。
2、虚假交易
该企业成立至今没有申报财务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该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7年11月该企业向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璟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老实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嘉威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从汇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夏发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永昌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洪龙门业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汇锦特钢有限公司、武汉市广致网络有限公司、盐城恒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澳华劳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元隆家具有限公司、镇江新区腾杰机械配件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4959-30484983,代码3200173130,号码21470166-21470190,金额合计4371280.41元,税额合计743117.69元,货物名称钢管、真石漆涂料、钢板、板材、石灰石、螺纹钢、沙、镀锌槽钢、黄沙、预制板水泥盖板。无证据表明该企业有购进货物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证据1:未申报资产负债表系统截图。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结果。
3、虚假纳税申报
该企业在所属期2017年10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有栏次填写数字均为0。
该企业在所属期2017年11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主表11栏填写销项税额数字为743117.69元,12栏进项税额填写数字为744522.95元,20栏填写期末留抵税额数字为1405.26元。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填写进项税额744522.95元。据填表说明知,该栏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起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该单位无专票认证信息、没有申报财务报表,综合以上信息,该单位的进项税额为虚假填列。2017年1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为虚假申报
证据1:非正常户认定资料、走逃失联证明。
2:2017年10月、11月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3、没有发票认证信息
4、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北支行,账号:2050172713600000856),银行回复资料显示,该企业无流水记录,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114398.10元,该公司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证据:该企业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明细。
综上所述,该公司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1、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向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璟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老实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嘉威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从汇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夏发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永昌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洪龙门业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汇锦特钢有限公司、武汉市广致网络有限公司、盐城恒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澳华劳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元隆家具有限公司、镇江新区腾杰机械配件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484959-30484983,代码3200173130,号码21470166-21470190,金额合计4371280.41元,税额合计743117.69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3、因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建议提请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