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02021号
| 发布时间:2019-06-17 09:1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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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针香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657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165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216575号
淮安针香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TEXHA1F)
我局(所)于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4月1日对你(单位)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登记异常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为李雪梅,检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到。通过经营地址调查,此门牌号码为新门面待租房,还没租出。
2、你单位无购进货物发票信息,只有对外开票信息
经数据平台查询,你单位无购进货物发票信息,只有对外销售开票信息。销售对象共72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470份。2017年开票90份,开票金额7651299.67元,税额229539.01元;2018年开票380份,开票金额33738715.01元,税额:1012157.35元。共计开票金额为41390014.68元,税额为1241696.36元。
销售比占较大比例的户为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森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两户,发票222份,发票份数占比47.23%,金额21996135.68元,金额占比53.14%。
3、资金流异常
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提供的银行信息,通过银行对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往来情况检查,发现你单位资金账户无任何资金往来记录,且余额为0。
4、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1)你单位不按规定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为理由,于2017年10-12月擅自减免税款229538.99元、2018年1-3月擅自减免税款1011207.97元,使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增值税申报没有税款产生。
经查核你单位交易对象上游并无“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开票信息,你单位申报财务资料中也无固定资产、经营费用发生,你单位以虚假减免税理由申报,造成不缴税款行为。
(2)你单位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与开票金额数不符。
你单位2018年1-3月开票金额为33738715.01元,税额:1012157.35元。经核实,2月28日开具的发票号码为38625145发票开具错误,少计算税3.36元。应申报金额:33738715.01元,税额:1012160.71(1012157.35+3.36)元。增值税申报为33706932.49元,税额:1011207.97元,少申报金额31782.52元,少申报增值税952.74(1012160.71-1011207.97)元。
(3)所得税均为空表申报。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均为空表。
你单位2019年2月26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经营地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为一个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你单位已失联;在数据平台系统中无购进交易信息,只有销售交易信息,且银行账户无资金流;没有按规定纳税申报及提供财务资料;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不真实的,可能存在故意为他人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为72户开票对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70份,虚开金额41390014.68元。其中:2017年开票90份,开票金额7651299.67元;2018年开票380份,开票金额33738715.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