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7-11 19:0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教育附加是各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开征的专款专用的政府性基金,应当根据教育费附加相关规定执行,现制定本公告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本公告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仅为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的处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中教育费附加相关规定。
(二)缴费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教育附加,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保障缴费人及早享受办费便利,减轻办费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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