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3 11:20 | 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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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苏税发〔2019〕45号)要求,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新时代税务职责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有序。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切实增强工作质效,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有效监督执法活动。
(三)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三项制度”,实现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日趋完善,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全市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全市税务系统税务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公示主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核制度。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加强事前公示。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全市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做好公示信息的后续更新维护工作,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
4.健全公示机制。全市税务机关要依据省局制定的全省执法公示管理办法、清单、指引等相关配套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推动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各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执法文书范本、税务执法规范用语等做好行政执法文字记录,确保执法活动中的纸质或电子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使用省局说理式文书模板,逐步推行说理式执法。
2.推行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中的重点环节和事项进行实时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严格落实税务总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等要求,规范音像记录行为。结合全市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进一步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对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音像记录区分档案类与非档案类,将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容易引发执法争议,需要证明税务执法是否合法适当的音像记录证据纳入执法档案管理。通过刻录光盘随卷等方式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行“一户式”集中归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发挥记录作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构建记录体系。依据省局制定的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清单、指引等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记录设备及场所的使用、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配合省局开展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和稽查视频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县以下具有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交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市局所辖分局应明确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在所辖分局自行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基础上,探索由市局对所辖分局重大执法决定进行集中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核。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税务总局、省局要求,2020年7月底前全市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各地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确定审核事项。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对于法制审核事项,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落实审核责任。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完善审核机制。建立法制审核争议解决机制,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实施步骤
根据总局、省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分以下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2019年6月30日前,市局印发“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方案。
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全面摸底调查,认真分析,整体规划,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打好基础。各县区局上报任务分解表。
2019年7月31日前,组织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确保各单位联络员培训2次,分管领导培训1次,联络员回本单位开展全员培训1次。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按照本方案和相关办法、清单、指引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推行到位。要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
(三)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改进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本单位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工作机制涵盖各县区局。
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三项制度”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法制科牵头负责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办公室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科负责“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绩效考评;征收管理科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科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教育科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相关培训保障;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三)注重统筹集成
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积极做好“三项制度”与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强化推行保障
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建立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积极开拓创新,务求取得实效,特别是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各地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三项制度”推行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