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11:29访问次数:来源:江苏省总工会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苏工办〔2019〕7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精神,经与省税务局商定,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总工会

2019年6月2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江苏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 2019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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