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送达公告
连税稽公告〔2019〕48号
| 发布时间:2019-07-09 15:43 |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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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义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连税稽保冻〔2019〕21656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书面文本。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号
联系电话:0518-85520800
联系人:李文 陆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连税稽保冻〔2019〕216563号
连云港义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0606626204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7月8日15时起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大写)壹佰零捌万肆仟捌佰玖拾壹元柒角陆分(¥1084891.76)。请于2019年7月22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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