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提醒
| 发布时间:2019-08-13 19:0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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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二、资料要求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责任提醒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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