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8-16 15:26访问次数:来源: 稽查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抽查对象及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手段

抽取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是否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采取定向抽取、不定向抽取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

对纳入全国、省、市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企业纳税人,采取定向抽取和不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稽查对象的企业纳税人,采取以定向抽取为主、辅以不定向抽取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取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纳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上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纳税人,未经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同意,下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纳税人,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对抽查对象实施稽查,采取督促自查和立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

(一)对纳入异常名录的抽查对象,直接立案检查;

(二)对未纳入异常名录的纳税信用A级的抽查对象,采取以督促自查为主、辅以立案检查的方式;

(三)对未纳入异常名录的纳税信用B级、C级的抽查对象,采取督促自查和立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抽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先行自查后,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是否有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


是否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是否有违规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采取随机、竞标等公平公正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是否有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


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


是否有其他不遵从税法行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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