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或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发布时间:2019-08-23 15:5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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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3.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情景问答】
1.问:我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
答:可以去主管您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问: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通过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你公司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4.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