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税务“三强化”落实污染防治税收优惠衡策

发布时间:2019-08-28 22:18访问次数:来源: 丹阳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地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丹阳税务“三强化”贯彻落实公告精神:一是强化部门协同。丹阳税务与环保部门沟通协作,对照文件规定的政策享受标准,筛选出全市范围内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掌握了政策基数。并且实时做好新增符合享受条件的纳税人信息传递。二是强化政策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优惠内容、享受优惠条件、优惠申报方式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指导企业及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填报、能操作。三是强化督察考核。把此项优惠政策落实列入减税降费督察与考核的任务清单,通过定期跟踪督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全面、准确、及时。

今年上半年已有两户企业申报享受了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57.36万元。

享受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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