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连税稽公告〔2019〕49号
| 发布时间:2019-08-09 10:43 |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
连云港义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连税稽强催〔2019〕216560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书面文本。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号
联系电话:0518-85520800
联系人:李文 陆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连税稽强催〔2019〕216560号
连云港义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060662620465):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稽罚〔2019〕2165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稽处〔2019〕21656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增值税税款50956.41元,企业所得税税款473023.43元以及滞纳金。
2.缴纳罚款合计396544.2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518-85520800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李文,孙善高(苏税稽3207191030,苏税稽3207191017)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