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对市五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02 09:11 | 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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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改进宿迁市企业职工社保缴纳方式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平稳运行,更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我局坚持按照“一竿子到底”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明确的各项任务,确保了4月1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新划转的社会保险费。
针对其中的建议,我们采纳了2条、落实了2条,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降费率的建议。自2014年起国家启动社会保险费降率政策以来,我市严格执行,多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要求,我市自2019年5月1日起严格按规定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具体分四类:一是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按此新政策执行,单位缴费比例较原政策规定的20%的费率,一次性降低了4个百分点。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我市市本级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降费率条件,单位缴费费率从7%降低至6.5%,执行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三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四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我市沭阳县、泗洪县和宿城区工伤保险费率符合下调50%条件。上述政策已全部执行到位。
2.关于缓缴的建议。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地税局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的规定,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可以书面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要求,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中,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各级税务部门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坚决按照国务院“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精神,保持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实施社保降费减负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企业期盼、社会关注、人民拥护。下一步,我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好降费减负的总体部署安排,继续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降费减负政策,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梳理降费减负举措,持续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将社保降费降率工作抓细抓实。同时积极强化政策宣传培训,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通过服务措施的再细化,确保全市降费工作平稳推进,确保缴费人如期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发展后劲。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注和关心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