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3 18:40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经与以下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代征税款。

一、委托代征单位(详见附件)

二、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代征范围: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个人(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偶尔发生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行为。申请人所在地和付款方所在地都不在委托代开区域范围的,受托代开单位不得开具。建筑劳务可在建筑工程劳务发生地代开。

四、计税依据及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24号)和《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后部分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税【2013】3号)等。增值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经营项目而定,印花税税率(运输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建筑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五、代征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征单位明细.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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