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公告
| 发布时间:2020-01-03 18:4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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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经与以下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代征税款。
一、委托代征单位(详见附件)
二、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代征范围: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个人(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偶尔发生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行为。申请人所在地和付款方所在地都不在委托代开区域范围的,受托代开单位不得开具。建筑劳务可在建筑工程劳务发生地代开。
四、计税依据及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24号)和《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后部分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税【2013】3号)等。增值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经营项目而定,印花税税率(运输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建筑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五、代征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委托代征单位明细.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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