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非正常户清册(2019年12月).pdf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