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4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5 09:4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江苏宙资石油化工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20〕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20〕2号

江苏宙资石油化工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00301882801)

我局(所)于2016年5月5日至2019年9月2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5月你单位登记开业(8月份开始为非零申报、显示企业开始经营)至2014年11月30日购进物品无应征消费税油品,但销售均为应征消费税油品。此时间段中的具体情况为: 

1、你单位进项发票中有(32080030183835X)淮安市鑫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320800694527252)淮安市广宇贸易有限公司各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1140、发票号码11434183和06006563),经检查人员依程序外调后证实,为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和空调,与油品无关。你单位进项发票中有(320804766501351)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开具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23170、发票号码00135585至00135587),航天信息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为税收防伪税控设备专业销售和服务单位,购进的商品与油品无关。此五份进项发票购进物品属于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设备及相应的附属支出,与油品经销无关。 

2、根据你单位认证并抵扣的进项发票统计计算,你单位共购进油品金额61077050.15元(相应增值税额10383098.40元),根据在税务评估阶段你单位自行提供的《进项明细》统计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认证结果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明细查询(按企业)途径查询后的结果对比验证计算统计,你单位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共购进3号喷气燃料4992.2323吨、购进生物柴油5658.62吨。检查人员于2019年8月到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三户上游企业上海奔骅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驰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卡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外调,经调查此三户企业向你单位销售的货物均为免征缓征消费税的3号喷气燃料和生物柴油。 

3、根据在税务评估阶段你单位自行提供的《销项明细》统计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报税子系统查询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按企业查询途径查询后的结果对比验证计算统计,你单位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共销售了柴油3227.317吨、燃料油7437.932吨。(注:购进油品共10650.8523吨、销售油品共10665.249吨,误差-14.3967吨,误差率-0.1352%,应在计量允许范围内)

检查人员于2019年8月到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一户下游企业上海锦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外调,经调查此企业向你单位购买的货物均为燃料油。你单位自登记开业至2014年11月30日购进物品均为免征、缓征消费税的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和生物柴油,无消费税应税油品柴油和燃料油,但销售物品正好相反,均为消费税应税油品柴油和燃料油,无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和生物柴油。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通过变更商品品名销售自己未购进的货物类型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1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002663――06002737共75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022169――06022218共50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040742――06040766共25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150556――06150630共75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160262――06160311共50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163039――06163088共50份;发票代码为3200141140、发票号码06191312――06191617共306份),金额合计61578206.64元,计提销项税额合计10468295.29元,价税合计72046501.9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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