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4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14:43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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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0〕1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0〕11号

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55118554XH)

经我局(所)检查所属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问题,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10月接受了12份对方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3200164130,发票号码19629256-19629262、20550450-20550454,金额合计927314.53元、税额合计157643.47元,发票已在当月认证申报抵扣。经核实,你单位与开票方泗阳县裴圩镇久恒包装材料厂、泗阳县城南中尚木制品厂无实际货物交易,货物实际从泗阳各地个体小厂收来,并以现金支付,小厂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联系泗阳高渡的吴老板提供上述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157643.47元,并处所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8821.7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8,821.7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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