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4009号
发布时间:2020-10-26 14:46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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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5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0〕55号



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55118554XH)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10月接受了12份对方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3200164130,发票号码19629256-19629262、20550450-20550454,金额合计927314.53元、税额合计157643.47元,发票已在当月认证申报抵扣。经核实,你单位与开票方泗阳县裴圩镇久恒包装材料厂、泗阳县城南中尚木制品厂无实际货物交易,货物实际从泗阳各地个体小厂收来,并以现金支付,小厂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联系泗阳高渡的吴老板提供上述发票。

二、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单位取得已确认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57643.47元,根据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定性偷税,追缴其所偷税金额157643.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检查所补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2.对本次查补的增值税(157643.47元)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征收。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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