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2519688-0/2020-08265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文字号: | 文 种: | 通知 |
标 题: |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废止时间: |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4:33 |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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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职工人数4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二)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的标准征收;
(三)市区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照5元/户·月的标准征收。
前款第二项费用可以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第三项费用可以委托所在区域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实行“一票制”。
第四条 对市区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等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2元/㎡·月的标准征收;
(二)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4元/㎡·月的标准征收;
(三)餐饮业、集贸市场、生鲜水果蔬菜业等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按照6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的,按照1.2元/㎡·月的标准征收;
(四)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宾馆业、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浴、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行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按照30元/月的标准征收。大于50㎡的,按照0.6元/㎡·月的标准征收;
(五)长途客车、公交车按照30元/辆·月的标准征收;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泊位按照30元/泊位·月的标准征收;
(六)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点按照产生垃圾量20元/桶(240L)的标准征收。
具有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多种经营项目的商业综合体,按照类别标准分别征收。
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第五条 对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在房屋主体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一)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用房和工业性用房按照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征收;
(二)商业性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等按照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已缴纳的,仍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