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8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20-12-11 09:0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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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元恒金属制品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0〕2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0〕27号
淮安市淮安区元恒金属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3237798999)
经我局(所)检查所属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问题,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连云港酷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4357982- 04357986,金额496553.52 元,税额79448.58元),接受宿迁悠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45955611- 45955615,金额437248.96 元,税额69959.84元),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1月30日入账,并申报认证抵扣。经核实,你单位负责人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了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此行为定性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处以5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