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连云港市税务部门回应

发布时间:2020-12-16 09:02访问次数:来源: 连网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近日,市区一家企业财务人员到市税务部门咨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都有些什么?在进行实际会计处理时该如何协调?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有好多企业来咨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为此给企业普及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简要内容。

据介绍,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同时,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至于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该负责人说。

针对企业咨询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之前条款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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