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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11:16 | 来源: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1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二、实行分档缴费基数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
2021年上半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单位:元
档次 | 缴费基数 | 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
1 | 3368 | 673.6 |
2 | 4000 | 800 |
3 | 5000 | 1000 |
4 | 6000 | 1200 |
5 | 7000 | 1400 |
6 | 8000 | 1600 |
7 | 9000 | 1800 |
8 | 10000 | 2000 |
9 | 12000 | 2400 |
10 | 14000 | 2800 |
11 | 16000 | 3200 |
12 | 19335 | 3867 |
三、养老保险费不得预缴
从2021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预缴当前结算期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2021年仍可以缴纳2020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考虑2020年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根据苏人社发〔2020〕79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