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问答
之一•企业捐赠篇

发布时间:2020-02-17 16:58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1.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出台了新的税前扣除政策。新政策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为履行社会责任,我公司每年都会捐赠善款。2020年元旦通过市民政局给儿童福利院捐赠了10万元,2020年2月初通过市卫健委捐赠了100万元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两次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贵公司通过市民政局给儿童福利院捐赠的10万元,不属于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通过市卫健委捐赠的100万元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除此以外的捐赠,企业应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3、最近,我公司想办法购买了一批口罩,直接捐给了收治新冠肺炎的定点医院,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贵公司将购买的口罩直接捐赠给肺炎收治定点医院的,以购入价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将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留存备查。

4、我公司2月初通过公益组织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在一季度申报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的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时通过营业外支出已全额扣除,季度预缴申报时也实现了全额税前扣除。

5、我公司经营农产品,看到一线医护人员为了抗疫都不能回家吃饭,就向市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捐赠了一批蔬菜等农产品,请问捐赠的农产品可以全额扣除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条规定中的“物品”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因此,贵公司捐赠的农产品可以全额扣除。

6、我公司是集团企业母公司,这次抗疫情况紧急,为尽快将抗疫医疗物资送到一线医护人员手中,我集团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了一批医疗物资向公益组织捐赠,再分摊给集团各成员企业,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捐赠人为我公司名称,请问集团各成员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为快速响应国家抗疫号召,集团企业采取“统一组织、集中捐赠,成员分摊”方式捐赠的,各成员企业可以凭以下税前扣除凭证全额税前扣除:

(1)取得的汇总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复印件);

(2)由母公司出具的集中捐赠分摊明细表。

7、我公司2月份将自产的一批医疗物资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该批物资公允价值为200万,账面价值为100万,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该笔捐赠属免税项目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为10万,账务处理如下,请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报?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借:营业外支出    110万

贷:库存商品        110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处理,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视同销售成本11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全额扣除)。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200万,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10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90万。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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