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指引(医护版)
| 发布时间:2020-02-25 14:2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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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二)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申报操作要点
纳税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预申报时,填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10列“免税收入”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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