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9 19:33访问次数: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20-2-2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