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法律救济渠道公示
| 发布时间:2020-03-25 16:02 | 来源: 宝应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法律救济渠道公示
一、办理途径
1、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办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2.申请行政复议的办理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即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分局作出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作出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3.申请行政赔偿的办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办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4.提起行政诉讼的办理机关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符合管辖条件的人民法院。
二、办理机关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机关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58号
邮政编码:225009
联系电话:0514-82988088
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机关地址:扬州市宝应县宝应大道8号
邮政编码:225800
联系电话:0514-89098320
三、办理期限
1.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3.申请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须依法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