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13:35 | 来源: 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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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等的规定,区局成立了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小组的议事规程并严格执行。现将区局2019年度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小结如下:
一、建立中心组学法制度并着力推进法治建设问题的解决
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强化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事前防控,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不断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税务系统是长期战斗在经济第一线的单位,总局在2015年就提出了依法治税的理念。根据这一理念指导,区税务局建立并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同时还确定各级学法制度,尤其是普通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区局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区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集中学法一次、每年度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法一次。同时,还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战略作为年度学法的必学内容。此外,今年邀请专家、律师开展法治专题讲座两次。
2019年度,区局制定并实施内部法律服务制度,制定并实施吴江区税务局关于司法涉税工作的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多项内部法治工作规程。未发布任何规范性文件。区局党委重视法治工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的开展。2019年度共听取法制部门负责人专题工作汇报10余次,着重推进司法涉税相关工作的开展。组织法制、征管、税政、纳服等多个部门相关人员协同区法院等单位开展多次协商会议、业务推进会议等,基本解决了吴江区范围内的司法涉税问题,并为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搭建了合作的蓝图。
二、以长三角一体化为契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化营商环境
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目前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未列明“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网上办理简易行政处罚这一块江苏省税务系统尚未实现。上海青浦规定在违反纳税申报类中规定首违免罚是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但是在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和违反发票管理类违法中又规定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除处罚。上海还规定了某些行为限期内改正的,免除处罚。
区局积极建议并推动长三角各省市在省级税务机关层面统一制定《长三角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首违不罚”的适用标准和事项清单。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和电子税务局中增加简易行政处罚网上办理模块,方便纳税人不见面即可处理适用“首违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优化长三角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目前江苏省税务局在国地税合并之初制定了《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青浦印发了《青浦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化操作指引》,各地的处罚裁量基准各有不同。
区局积极建议并推动长三角各省市在省级税务机关层面统一制定《长三角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处罚裁量基准一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并完善集体审议事项清单、统一集体审议流程、统一集体审议的标准;推进说理式执法,统一说理文书的编写;实现案例库资源共享,定期不定期对典型案例开展交流。
三、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对征管工作的配合情况,在上级局的组织和领导下,吴江区税务局建立并不断完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纳税人的各方面情况,综合对其进行评价,其中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区局将给予一定程序的激励措施,包括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区局将依法从严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也将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与吴江区信用办的联系,及时更换数据,配合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尊重并配合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019年度,区局无行政诉讼。共收到检察建议书2次,均已及时回复;共收到司法建议书2次,亦已及时回复。同时,积极与法院、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系,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涉税事宜。关于其他法院传递至区局的司法拍卖等案件,均及时依法确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