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7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5 08:26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金湖县雅达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0〕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案处(地点:金湖县健康西路99号)接受税务检查。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03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0〕2号



金湖县雅达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595630326W)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你公司已确定接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其中深圳市万恒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41140,发票号码08685997至08685999,开票日期2014年8月26日金额299162.4元,税额50857.6元;发票代码4403142140,发票号码01867062至01867088,开票日期2014年10月28日金额1568290.59元、税额266609.41元;合计金额1867452.99元,合计税额317467.01元,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查询,上述发票你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所属期)、2014年10月(所属期)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你公司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317467.01元,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你公司取得上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应调增你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67452.99元,你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68043.8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99409.18元,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324852.30元。

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所抵扣增值税及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应追缴入库。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于所偷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642319.3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2,319.3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