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10 13:07 | 来源: 连云港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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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市人社、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充通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均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是指,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明显影响,申请缓缴上月销售(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明显下降(无去年同期数的和上月比),下降比例20%以上;二是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三是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有困难,近3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只发放生活费;四是企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后,银行账户现金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
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后,企业确需申请缓缴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必须在告知职工本人相关权益受损及风险后,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有参保员工均需在《告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二、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的险种和最长可缓缴时间
可申请缓缴全部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缓缴期满后次月征缴期内企业需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流程与受理时间
1.为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质效,推进疫情期间“非接触式”线上业务办理,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采取“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邮寄纸质资料”的方式受理。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从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连云港市税务局网站下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缓缴申请最迟须在当月20日前提出(所属期2、3月份的缓缴可以延期至4月20号前申请),对已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月份不得再提出缓缴申请。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后,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集中会商,资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5个工作日后,申请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审批结果。
四、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交的资料
1.《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1);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字的《担保承诺书》(附件2);
3.经职工本人签字的《告知确认书》(附件3);
4.企业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花名册;
5.证明法人或自然人股东身份的证明材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加盖公章)。
注意:申请企业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须按要求下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项目填写规范、齐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图片。同时将纸质资料寄送税务机关存档备查(邮寄地址附后),建议增加封面装订成册,寄送时应在邮件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申请企业未如实填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失信管理对象;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在人社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保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先行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缓缴期满前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3.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方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4.企业缓缴期满后,没有及时补缴相关欠费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催缴,并自期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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