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21 10:2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王爱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上调煤资源税税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省煤炭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应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煤炭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我省现行煤炭原矿税率为2%,考虑到与我省同一煤系的山东省煤炭原矿税率为4%,为促进我省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省税务局已会同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20日向省政府上报调整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建议。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煤的原矿税率为4%。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