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江苏完成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2020-05-27 09:20访问次数:来源:中国税务报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本报讯(袁震 记者徐云翔)近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据了解,江苏省资源税决定事项充分体现税制平移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江苏省资源禀赋特点、节约集约利用导向等因素,突出体现四个特点:一是税目全覆盖。将全省已发现的120个资源品目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税负较合理。对已开征资源税的23个税目,按照税负总体平移、个别调整的原则确定税率;对新设的97个税目,原矿税率取法定税率幅度中值,选矿税率根据平均选矿回收率的折算确定。三是计征主从价。除地热、矿泉水按现行政策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外,对其余118个税目全部实现从价计征。四是优惠更到位。资源税减免具体办法既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又兼顾征管便利,同时采取“纳税人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袁震 记者徐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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