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发布时间:2020-05-08 15:40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一、行政复议受案单位

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

单位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曾涛路6号鑫泰大厦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二、行政诉讼受案单位

单位名称:泰兴市人民法院

单位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曾涛路78号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期限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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