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代征人与税务机关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现将代征人的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内容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2020年第1期公告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