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7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06-22 10:29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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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华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员提出的“能否为农资等涉农企业通过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平抑农资价格上涨,降低粮农生产成本”的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无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调整相关税制要素。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如果粮食生产有相关税收政策诉求,我们将认真组织调研与分析,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现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涉农企业发展。在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委员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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