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赣榆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9 15:52 | 来源: 赣榆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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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0年5月30日前。
二、年审内容
请参照《关于开展2020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赣残发〔2020〕9号)内容执行。
三、残保金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四、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赣榆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五、征收标准
(一)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赣榆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为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为80%。
(三)为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文件精神,对在职职工人数超过500人的企业,在80%和50%征收比例的基础上,再实行减征政策,设置分档优惠比例:
分档 | 企业人数 | 超额分档优惠比例 |
1 | 超过500人至1000人的部分 | 40% |
2 | 超过1000人至5000人的部分 | 20% |
3 | 超过5000人的部分 | 10% |
(四)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执行江苏省统一标准77340元。
(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六、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区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免征政策的小微企业,应按照规定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自动计算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七、减免和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一)减免:需减免残保金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二)缓缴:对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需缓缴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九、其他
(一)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十、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0518-96888752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0518-86202126
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 0518-86293315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
连云港市赣榆区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