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东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9 16:16访问次数:来源: 东海县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东海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0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5月31日前结束,具体内容请参照东海县《关于开展2020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东残发〔2020〕2号)。

二、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三、征收对象

东海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四、征收标准

(一)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根据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东海县范围内残保金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1.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设定为80%。

2.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设定为50%。

3.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5%(含)以上的征缴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

(三)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原江苏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5〕67号)中关于对“大、中型企业征收残保金可实行征收比例限高”的要求,对东海县残保金征收分档比例设置如下:

­所属期起

所属期止

安排残疾人比例1%(含)至1.5%

安排残疾人比例1%以下

征收比例

分档人数起

分档人数止

超额征收比例

征收比例

分档人数起

分档人数止

超额征收比例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31日

50%

1

500

100%

80%

1

500

100%

501

1000

40%

501

1000

40%

1001


20%

1001


20%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规定: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东海县执行2019年全省统一社会平均工资77340元。

(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县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享受残保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残保金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六、减免和缓缴

(一)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规定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二)缓缴:对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需缓缴残保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七、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八、其他

(一)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九、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12366

东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0518-87290025

东海县财政局 0518-87775655



国家税务总局东海县税务局

东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东海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