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税稽罚〔2020〕32号
发布时间:2020-06-09 09:44 |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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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承乾通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943138589138)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由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针对你公司取得的由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我们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采购、支付、销售、认证抵扣、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公司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公司取得的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项目为“*照明装置*LED线条灯”,金额430975.86元,税额68956.14元,合计499932.00元。2018年6月,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贷记“应付账款-(供应商)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款项未支付,一直挂在往来上。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30975.86元,税额68956.14元,已于2018年6月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项目为工程材料,合计金额430975.86元,公司已在2018年结转成本,并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对你公司的销售主管潘某的询问笔录,你公司从华东电器城购货,对方发货的同时提供了由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说,2018年苏格利尔公司将苏州工业园区博世外楼亮化工程的部分项目转包给你公司。当时有一个自称是华东电器城的销售人员王某来推销灯管,你公司就与其签了个简单的合同,采购了4629套LED灯管,合同上显示的单位就是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后,潘某带着会计一起去华东电器城的三楼他们的门店里用现金支付10%的订金50000元。王某说统一供货后一起开发票。付了订金后,对方将2500根LED灯管直接送到博世在星龙街的新厂里,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随货一起送到博世公司星龙街项目部的。
潘某说,收货时因为LDE灯管的标签是符合要求的,所以你公司直接收货并安装了。但是安装后发现这家供的LED灯管的实际电压不符合合同要求,跟要求不匹配,不能使用,于是要求退货。沟通后对方把这2500根LED灯管从博世公司项目部拉回去了。2018年6月28日,你公司给王某发了一份退货通知,要求退订金并赔偿安装费、拆除费,但是后来联系就不顺畅了,王某一直推脱老板不在,一直没有退款。潘某说他后来去华东电器城找过,那个店铺已经换老板了。
潘某说,因为你公司财务是代理记账的,他收到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交给代理记账公司做账了,后来退货,业务实际没有做成,忘记通知代理记账公司了,所以这5份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于2018年6月认证抵扣,没有转出,相应的成本也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
潘某承认,他是通过王某在华东电器城三楼购买的LED灯管,期间只支付50000元的订金,没有支付过其他货款,也没有向王某支付过开票费用。潘某说他在华东电器城三楼的店铺里没有看到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标志,但对方提供的合同、收据、送货单和发票的抬头都是镇江新区杰朗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后,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实际已全部退货,但是你公司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8956.14元未予转出,相应的成本430975.86元也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
综上所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等,导致多抵税款68956.14元,少缴增值税款68956.14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金额合计430975.86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0975.86元,调整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1086262.39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行为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计41373.68元,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6,373.6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