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0 15:4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征收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残联、民政、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
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设置分档征收比例,其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在基准分档标准上叠加七折优惠,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具体征收比例为:
安置残疾人比例 | 单位人数 | 征收比例 | |
安置比例<1% | 1-300人部分 | 70% | |
301-1000人部分 | 50% | ||
1001-3000人部分 | 30% | ||
3000人以上部分 | 10% | ||
1%≤安置比例<1.5% | 1-300人部分 | 49% | |
301-1000人部分 | 35% | ||
1001-3000人部分 | 21% | ||
3000人以上部分 | 7% | ||
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保障力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管理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服务残疾人、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良好氛围。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