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2020年养老保险费 可缓至2021年缴纳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注意!
发布时间:2020-07-23 11:07 | 来源: 淮海晚报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其间免收滞纳金。
相关问答:
1.自愿缓缴2020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如何申请?
答:无需缴费人申请。缴费确有困难的,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2021年底前缴纳,逾期将不可补缴。
2.补缴标准是什么?
答:2020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1年补缴时,需按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选择档次缴费。
3.暂缓缴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享受自愿缓缴政策个体、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刊于《淮海晚报》 2020年7月23日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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