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洪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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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进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