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昆山磊春昌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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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0930.zip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