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4 12:4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市淮阴区安龙服装厂、淮安市淮阴区金泰刺绣厂、淮安市淮阴区仁发服装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淮税一稽检通一〔2020〕66号

淮安市淮阴区安龙服装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其军、仇士彦等人,自2020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10月1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淮税一稽检通一〔2020〕67号

淮安市淮阴区金泰刺绣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其军、仇士彦等人,自2020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10月1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淮税一稽检通一〔2020〕65号

淮安市淮阴区仁发服装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其军、仇士彦等人,自2020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10月1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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