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2 09:4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为推进区域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统一,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jsswfgc@163.com
2.邮递信件: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113室,邮编210036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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