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处〔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5 09:10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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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5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1〕50号

淮安雅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NXKTGX1)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富春花园C组团10幢门面房115室)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存续时间短,检查人员无法联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接受且认证抵扣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直接走逃失踪。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向景飒(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宇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7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7843803—57843827;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732337—32732346,发票号码32647916—32647940)合计金额5818572.16元,税额989157.22元,价税合计6807729.38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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