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1-11-22 | 答复时间:2021-11-24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 |
问题内容:
我公司营业执照有代缴水电费服务,公司有房产对外出租,代扣代缴租户水电费业务,我公司代收租户的水费是否可以给租户开具3%增值税专票,差额纳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