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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113号
发布时间:2021-12-01 13:54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文件解读: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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