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受让取得在建工程发票的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13   答复时间:2021-03-19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访问次数: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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